(1987年1月修订)
第九十四条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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