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对自己创作的作品享有修改权,修改权不仅体现在对创作作品的立意、观念和文字上的修改,还体现在对已发表的作品的收回和?;ぷ髌吠暾ǖ确矫?。修改权是作者本人或授权他人修改自己作品的权利,作者许可图书出版者修改、删节作品或者许可报社、期刊社修改作品的内容,就是行使其修改权的行为。修改作品和改编作品不同,改编作品是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前提下将一部作品由一种类型改为另一种类型或者在保持原作品类型不变的前提下改变作品的体裁,修改一般不视为创作行为,改编则是一种再创作行为。
作品诞生后,他人阻碍作者修改自己的作品和不经作者同意擅自对作品进行修改,都是侵犯作者修改权的行为。和署名权一样,修改权的行使也因作品种类不同而异。就合作作品而言,修改权属于全体合作者,任何单独作者无权在未经共同授权的情况下行使整个作品的修改权。在实际中,修改权是通过互相协商一致后行使的,如推举其中一位合作者修改,或者共同授权合作者之外的第三人行使修改权。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部分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从而也可以行使相应部分的修改权,当然在行使该部分修改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经著作权人同意或者委托,著作权人以外的其他人也可对作品进行修改,但必须按著作权人的要求进行。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进行如下的修改和删节:(1)对其错别字、明显的疏漏做文字性修改和补充;(2)因篇幅的限制可作内容上的删减;(3)对该创作作品的引文进行校正修改。编辑在对作品作上述修改时,不能改变原作品,也不得涉及对作品内容的修改。如果著作权人不接受编辑的修改,编辑应尊重其意见。
修改权肇始于作品创作完成之时,如著作权人未委托他人修改自己的作品,修改权随著作权人的死亡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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