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合理使用”是指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作品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合理使用”的主体、使用方式、适用范围均有严格限制,只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条件,才能构成“合理使用”。
常见的“合理使用”的情形有:
?。ㄒ唬┪鋈搜?、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如将电视台播放的节目录下来供自己欣赏为合理使用。为个人使用,不包括营利性使用,如出版、出租,也不包括在公共场所的使用。
?。ǘ┪樯?、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引用,是将他人作品加入到自己作品中,这样在发表、复制或者发行自己的作品时,不可避免要使用到他人的作品,如撰写论文时参考引用他人作品。
要满足“合理使用”的要求,引用必须“适当”。“适当”不仅指在引用的数量和比例上是适当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者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如整段摘引他人作品,而自己的创作仅限于几句简单评论,这种引用就是不合理的,而且引用的目的应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一旦引用“过当”,则有可能引发侵权纠纷。另外,引用一定要注明来源,包括被引用作品的作者姓名、被引用作品的名称。
?。ㄈ┪ǖ朗笔滦挛?,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引用应符合新闻报道目的,若不是为报道时事新闻,而为制作广播电视节目而大量引用他人作品,就不是合理使用,而且引用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出处。这里要注意的是“时事新闻”,其他类型的新闻不能“合理使用”。
?。ㄋ模┍ㄖ?、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应当注意的是,引用的主体应该是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被引用作品的性质是“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对某一事件所撰写的杂文、评论及其他议论性的文章不在此列。引用还应当尊重作者的意愿,作者声明不许使用的,仍不能合理使用。
?。ㄎ澹┍ㄖ健⑵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是指在公众场所举行的、公众可以自由参加的集会上所作的演讲、报告、致辞等,这些讲话都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并有公开宣传的性质,所以一般不加以限制。但对此类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刊登或者播放的主体也应该是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
?。┪?翁媒萄Щ蛘呖蒲а芯?,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这里要注意的是“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和“不得出版发行”,也就是指教学或科研人员内部的翻译或少量复制行为。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如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命制的高考试卷中选用甲作者作品作为阅读理解试题即为合理使用,但是如果乙出版社又将该高考试题汇编出版发行,其行为则不属于合理使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征得甲作者许可之后再出版发行,并向甲作者支付报酬。
?。ò耍┩际楣?、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复制行为只能出于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不能用于营利事业或其他目的,且不能复制其他馆的馆藏作品。该项限制中的”图书馆“仅指传统图书馆,不包括数字图书馆。
?。ň牛┟夥驯硌菀丫⒈淼淖髌罚帽硌菸聪蚬谑杖》延?,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比如“爱的奉献”2008抗震救灾大型募捐晚会就属于免费表演。这里所说的免费表演是指非营利性的表演,既向观众“免费”(即不收费),也向表演者“免费”(即不付酬)。只有两种“免费”同时具备,且表演的作品已经发表,才属于合理使用。
?。ㄊ┒陨柚没蛘叱铝性谑彝夤渤∷囊帐踝髌方辛倌 ⒒婊?、摄影、录像
这种使用仅限于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不包括室内艺术作品,也不包括私人庭院的艺术作品。使用作品的方式仅限于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ㄊ唬┙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这种使用不包括外国人以汉语创作的作品,不包括少数民族作者以汉语外的各种语言创作的作品,也不包括原作品为少数民族文字的作品。将翻译成汉语的外国语言文字作品再翻译为少数民族作品,须取得外国语言文字作品原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出版社将他人已经出版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不受到原出版社按照合同享有的专有出版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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