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发表权,但无论是小说发行,还是电影上映,在涉及作品传播的商业合作中,各方很少提到发表权,合同中约定的往往是首发权。那么,首发权等于发表权吗?如何理解首发权?
发表权是决定作品首次公开的人身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多项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是《著作权法》规定的第一项著作权权利,也是最典型的人身权。作为专属于作者的人身权,发表权不能转让、不得许可,只能由作者本人决定如何行使。基于发表权,作者有权决定其创作完成的作品是否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随着作品传播渠道的不断增加,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方式愈加多样。不论是通过现场表演、报纸刊登、电视播出让作品亮相,还是将作品发布于门户网站、社交媒体等网络平台,只要作者选择任何一种方式将作品公之于众,使得公众可以通过常规方式接触到作品,即完成了“发表”行为,也即作者行使了发表权。由于公之于众是一个难以撤销的事实状态,不存在第二次公之于众,发表权也因此具有“一次性用尽”的特点,作者不能反复、多次行使发表权。
首发权是安排作品首次传播的财产权
与发表权不同,首发权不是《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权项,而是著作权人针对作品传播方式设计出的商业安排。除了涉及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情况外,首发权并不要求作者行使发表权,而是由著作权人(可以不是作者)决定如何行使其就作品享有的财产权。
对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与作品传播相关的财产权,著作权人均可以设计具体的“首发”场景,即由著作权人自行或许可他人在特定期限内、通过特定传播渠道或方式,首次传播作品。例如,某部电影的著作权人,在该电影点映式后,授予某一院线为期一周的“公映”首发权。一周内,仅该院线的多家影院可以放映该电影,而其他院线则须等待一周后才能放映。此后,该电影的著作权人在向某电视台许可广播权时,约定该电视台享有优先于其他电视台的卫星频道首发权;在向某视频网站许可信息网络传播权时,约定该网站享有优先于其他网站的“视频网站”首发权……某歌曲首先在A软件发布,某游戏首先在B平台上线,某小说首先在C网店开售,都是首发权安排。
对于影视、小说、歌曲、游戏等各类作品,著作权人都可以根据发行特点和市场需求,在多个领域、多个维度,设计出能够产生明显溢价效应的首发权安排。例如,腾讯音乐与时代峰峻、SM娱乐等机构合作,取得旗下艺人新歌30天独家首发权,并不影响相关机构与唱片公司、视频网站合作其他形式的首发。
综上,发表权与首发权并不相同。作者享有的发表权是决定作品首次公开的人身权,由《著作权法》明确保障。首发权则是著作权人决定作品在特定期间和渠道首次传播的财产权,需要由著作权人与被许可方细化约定。没有发表权的“放行”,任何形式的首发权都无从谈起。对于首发权的优化设计,更能让已经发表的作品萌生多重商机。
笔者建议,著作权人应当在尊重发表权的基础上,重视首发权的深度开发,通过合理、多样的首发权设计,实现优质版权的更多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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